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一款非常适用于单次乘飞机出行的人士的产品——平安单次航空意外保险。
产品名称:平安单次航空意外保险
险种类别:意外险
投保年龄:16—75岁
保险期间:1天
最高可购限额:1份
职业类别:不限
保险责任:
飞机意外 60万元
飞机意外医疗 6万元
平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号, 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未成年人投保本保险的,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残疾对应的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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