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患有疾病,仍然劝保、承保,出现保险事故却拒绝理赔,近日,经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判决中国人寿(601628)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赔付客户保险金1万元。
1998年12月,枣阳市刘升镇原妇联主任闻某不幸患上癌症。1999年4月,为了推广保险业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刘升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到闻家,与闻的丈夫李某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约定李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闻某为被保险人,合同有效期为23年。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李某明确说明。李某于1999年4月和2000年5月分别交保险费378元。
2000年8月4日,闻某因癌症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2002年,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某保费756元,双方均未上诉。
2004年3月,李某向枣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曾患癌症而劝保,虽然不符合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承保范围,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有效,应依合同赔付保险金1万元。
枣阳市法院经对此案进行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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