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厂车工小刘,在工作当中被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8级伤残。由于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加入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便从商业保险公司为小刘办理了赔付手续。
企业认为这次工伤事故处理完了,没想到小刘坚持要求企业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则认为已经从保险公司为小刘报销了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保险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是双重享受待遇吗?于是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按规定给小刘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办的企业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够,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于是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其实,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企业只加入了意外伤害险,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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