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规范建筑行业保险管理,今年4月中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处、造价总站、建筑安全专委会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对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情况(以下简称“两险”)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福州、厦门等六个设区市(泉州、漳州、南平提供书面材料),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况汇报,召开施工企业座谈会,广泛了解我省两险实施情况。有关调研情况如下: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2003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手续时予以把关,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安全协会和保险代理机构配合开展保险管理相关工作,近年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我省各地逐步得到贯彻落实,管理逐步规范,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厦门市2007年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中标保险经纪公司和中标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厦门市管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并设立“出单、理赔中心”及“售后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承保、统一服务、统一理赔,为企业投保和理赔提供“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成立后,制定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明确保险范围、标准和费率,引入市场竞争和考评淘汰机制,设立安全防范费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推行保后安全防范服务,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医疗担保基金”制度,其做法得到了施工企业、保险企业和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一致拥护,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八次会议上作经验交流。泉州市规定了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和承保费率,漳州市今年按新承保方案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龙岩市也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意见,适时调整了承保内容,三明市从2009年开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保险招标。
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看,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保险代理企业全省各地相对一致,大部分地区为福建省建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如泉州、漳州、三明、龙岩等,厦门市通过招标确定了福建省建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保险经纪公司实施共同代理。二是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类别较多,有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泰康保险、都邦财险等。三是确定保险公司的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招标方式,如厦门、泉州、三明、龙岩等地,漳州市通过比选直接确定,其他地市处于自由竞争状态,没有统一规定或明确保险公司数量、类别及承保方式。四是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要求,各地大同小异,差别不大,保险的责任范围、对象、期限各地基本相同,均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五是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各地不等,而且差别较大,部分地区实行差别费率,分级累进,将保险金额与工程规模类型、风险和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如厦门、泉州、漳州、三明等地;部分地区实行浮动费率,将保险费率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挂钩,如厦门、三明。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竞争,保险市场较为混乱。保险企业在承揽保险业务时主动压低保险费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甚至利用部分施工企业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薄弱环节,在履行保险合同时设置不切实际的苛刻条件,限制投保施工企业的权利,甚至故意刁难施工企业和被保险人,降低保障标准,使得被保险人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后的保障作用不明显。由于施工企业认识不到位,发生事故后担心追究事故责任,受到更大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更大损失,造成有的企业隐瞒不报,主动放弃索赔,使得保险公司成了最大的受益者,而办理保险成为办理施工许可的一个关口,成为工程项目报建资料中的一张“通行证”,沦为保险公司赚钱的依据,丧失了其自身应有的价值和意义。三是重理赔轻培训教育。大部份地区意外伤害保险仅仅对权利主体做了理赔工作,而安全教育培训和风险防范工作不到位,行业亟需的保后预防事故的安全服务工作没有落实,施工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对行业安全管理促进不足,脱离了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
1、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我省是全国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较早的省份,实施时将工伤保险费从劳保费用中单列出来计算,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方式办理工伤保险。实际监管过程中,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申办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手续时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把关,由设区市社保机构办理,由地税局代收保费。在国内厦门市率先将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对象,并规定施工企业须按每个项目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统一由地税局代收,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因此投保率总体上比较高;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宁德市2007年后相继印发通知要求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把关;龙岩市从今年起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监管,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把关;莆田、南平至今尚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对办理工伤保险的目的和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存在侥幸心理,而有关主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以致参保率较低、覆盖面不大。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确认劳动关系难,工伤待遇索赔认定程序复杂,理赔过程手续繁锁,办结时限较长,维权成本较高,赔偿难度较大,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三是有的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意识不强,未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制度,工伤后受伤人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甚至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而得不到应有赔偿。四是保险费用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实行固定费率(1。5‰)一刀切,没有激励机制,企业没有积极性。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在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关注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高保险覆盖率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为规范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强化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予以严格把关,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同时,要求投保施工企业必须将投保的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告之被保险人,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发挥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各自的优势,参照厦门市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联合成立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作为安全风险防范专项基金,实行统一承保,统一服务,统一理赔,实施安全防范和教育培训,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伤保险投保率和理赔效率。
三是对预算造价规费类别进行调整。建议对工伤保险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进行重新测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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