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员工在保险期间不幸遭遇意外事故身亡,保险公司诸多理由不予给付身故赔偿金。
乳山某单位员工杜某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令其家属没有料到的是,保险公司和杜某所在单位竟分别以不确定赔付对象、杜某家属没有出具委托书为由,一直没有向家属赔付保险金。近日,乳山法院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家属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杜某所在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去年1月,杜某所在单位与乳山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杜某等224名员工,团体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1120万元,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杜某的保险单和保险单明细原件均放在单位。
保险合同生效几天后,去年1月28日,杜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此后,杜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一直拿不到赔偿款。于是,杜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要求杜某所在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对于杜某家属的起诉,保险公司辩称,他们并非拒绝给付保险金,只是不能确定保险金是给杜某所在单位还是杜某家属。杜某所在单位则称,作为团体保险,杜某发生意外应由所在单位理赔,而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时,杜某家属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单位代为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但杜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其家属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至于保险合同中关于委托单位代为理赔的条款,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具有强制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的性质,应为无效约定。法院因此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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