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团体意外保险是不能回避自己企业的责任风险的,员工团体险,买了有用,但是是对员工本人有用,而对免除或减轻自己企业的风险责任原来没有用,这才后悔不迭。
张经理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发现为员工买的团体意外险不起作用,“买了白买”。怎么回事?
原来在一年前,张经理听一个保险业务员说到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太贵了,不划算,建议他购买商业保险,说是有一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全部35个员工都可以参加,一年的保费才6000多元。
保险业务员不断强调这样做才能真正减少企业风险,给员工保障。为人工成本太高一直发愁的张经理觉得不错,立即购买了这一险种,听凭业务员安排,在各种文件上盖章,也没有告诉员工知道。张经理认为有了商业保险,隐瞒公司一部分人不参加社保就成了件既能应付社保局又划算无风险的事情。因此,公司35人中新进的10人没有参保。会计善意提醒张经理如果出现工伤怎么办时,张经理笑着说:“找保险公司!每人保险金有5万元呢!差不多啦。”
说来也巧,买了团体意外险半年,公司出纳员小林出去办事在路上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了,车辆逃逸,小林被撞成重伤,经抢救后死亡,公司支付了小林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等4万多元,而这小林恰恰属于没有参加社保的人。张经理对此支出是既心疼又庆幸,好在买了商业保险。可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时,张经理才被告知由于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小林的身故保险金应当由其继承人也就是小林的母亲领取,不同意支付给公司。
小林的母亲从外地带着律师赶来了,她认为公司应当为小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近10万元,同时认为商业保险虽然是公司出钱,但受益人是自己,因此与公司无关,也不能冲抵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张经理经咨询本律师后傻眼了,原来商业保险是不能回避自己企业的责任风险的,员工团体险,买了有用,但是是对员工本人有用,而对免除或减轻自己企业的风险责任原来没有用,这才后悔不迭。
在律师看来,张经理没有弄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一、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法定责任,而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是在尽到责任之外的福利措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二、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除约定外不归用人单位。
张经理认为自己企业是投保人,保费6000多元全是单位交的,员工并没有出钱。难道单位还无权去领取那5万元吗?确实如此,因为单位不是受益人。
险合同关系中有几个名词:投保人(张经理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小林等员工),受益人(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要经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没有任何指定,伤害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则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为张经理根本没有认真看过保险条款,并未指定企业作为小林死亡后的受益人。因此,5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当归小林的母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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