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是在1951年开始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的,但是这只是条例,不是法律,而且条例也不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所以都算不上是行政法规。这就使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地位更尴尬了!
当5月23日沪昆列车脱轨引起的轰动逐渐平息,善后赔偿工作也在逐渐展开。有网站指出,在未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遇难者最多可获得17.2万元的赔偿,包括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2万元的赔付和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责任限额分别为15万元和2000元的赔偿。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全部赔偿实际上由保险金赔付和铁路部门的赔偿构成,但赔偿限额近8倍的差距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略显尴尬。但笔者经过分析发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还有更多的尴尬之处。
尴尬一:尴尬的法律基础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产生依据是1951年实施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尽管新《保险法》已经将商业保险经营者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可是1951年的条例并非由国务院制定,算不上行政法规;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更只能作为部委通知,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存在是与《保险法》相抵触的,完全是在一个尴尬的法律基础上建立的险种。
尴尬二:尴尬的强制性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包含在车票中,其制定时就是一种强制保险。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又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基础更加尴尬。
同一时期制定的空运和水路运输强制保险已经转变为由旅客自由选择,突出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强制性的尴尬境地。早在2005年,由于几起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诉讼使该险种备受争议,保监会也明确表态,该险种是强制保险,属于不合理规定。可是到现在其保费仍然包含在车票中。
尴尬三:尴尬的赔付额度
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费为票价的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每人赔付1500元,后来在1992年提高为2万元,一直沿用至今。2万元的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不足。如中国人寿开展的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元的保费可以获得20万元的保额,相比较而言,铁路部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可谓是暴利了。
2008年胶济铁路重大事故,遇难者人均保险赔偿4.5万元,仅有1/4的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大部分遇难者保险方面的赔付来自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此可见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提供的保障程度十分尴尬。
尴尬四:尴尬的群众口碑
由于缺少必要的宣传,绝大多数旅客并不知道他们在购买车票时所附带购买的保险。当得知这一信息时,许多人会认为自己花了冤枉钱。2005年的黄金荣诉北京市铁路局“侵犯其知情权”案件表明,群众对此险种并不认可,使得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在群众中并没有很好的口碑。
而处境如此尴尬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该废止吗?
笔者认为,该险种是很必要的。2008年胶济铁路事故的赔偿显示出我国商业保险的投保密度还很低,像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很必要的,其存在尴尬之处的原因是该险种尚不完善。
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律方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础,并确保其强制性的合法性。在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列车和承运人责任都是采用行业内自保的方式,商业保险公司尚没有涉足,使其缺少保险相关能力提高保障水平。
因此,铁路部门应实行放开政策,将该险种交给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提高保障水平。同时,铁路部门还应对险种向旅客加以宣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鼓励旅客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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