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市一市民,在一天洗澡中,突然猝死。最近,他的家人拿着意外保险的保险单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口咬定“猝死”不算“意外伤害致死”,所以没得赔。为此,被保险人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定保险公司败诉,令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的家人应得的保险金额!
洗澡猝死 某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12月4日晚,家住沙市区太师渊附近的张某,在家中洗澡时突发意外,倒在洗澡间。其妻刘女士听到声响发现后,连忙拨打120并向邻居求助。然而,当荆州市中医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时,张某已经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猝死。
由于张某生前喜欢驾驶摩托车,刘女士怕丈夫出事,从2005年起,她每年均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去年4月,刘女士还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该险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合计4万元。
就在丈夫洗澡猝死的第二天,刘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报了案,对方亦没有要求尸检。可当月中旬,刘女士持保单向该公司索赔时竟遭到拒绝,对方说张某“猝死”并非“意外伤害致死”。今年1月,刘女士接到了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通知后,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猝死属意外伤害
张某洗澡时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庭审时,围绕这一焦点,某保险公司与刘女士一方发生激烈交锋。
某保险公司辩称,该险种理赔范围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张某死因经医生诊断为“心脏骤停(猝死)”,医学上最易导致猝死的是心脏疾病。其在洗澡过程中出现心脏骤停,没有明显的外来原因,“从本质上来说不构成意外伤害。”
该保险公司还认为,派出所开出的户口注销证明,标注其死因为“各种疾病死亡”,说明公安机关也认定张某因疾病死亡。该公司未要求刘女士进行尸检,是认为对张的死因没有争议,可排除有意外的因素存在。
而刘女士一方则提供了医学上关于猝死的有关阐述,认为猝死的主要因素是外部环境导致,并非人的某个器官组织疾病原因。同时认为,公安机关书写死因是一个固有模式,不能断定其丈夫系患病死亡。她还提供多名丈夫生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丈夫身体健康,甚至从未住过医院。但该证言同样未被保险公司认可,称“身体疾病只有医学检查才能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庭审时证人陈述可见,张某生前身体状况一直较好,没有发现其患有疾病,某保险公司也未举证张某生前在医疗机构诊疗过,说明张某生前身体状况的确良好。
张某洗澡时猝亡,只能是张某洗澡时,洗澡间内环境如氧气含量发生变化等因素引发意外,致使张某身体不适而致死,故该死亡情形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情形。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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