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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意外险更“阳光”续保不受90日观察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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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分析,认为原告家长向被告投保的“阳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阳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

  近日,启东一小学生杜平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的委托代理人特意来到南京玄武法院,向民二庭法官杨晔旻赠送了锦旗,感谢杨晔旻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灵活适用法律,让杜平及时接受了治疗。

  2008年7月,在启东某小学就读的杜平与同伴玩耍时,被同伴踢到后感觉腰部疼痛,于是,入住医院。经诊断,为“腰骶部下肢关节痛原因待查,急性多发性骨髓瘤、急性感染”,杜平随后到上海就诊,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不菲的医药费让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困境。这时,杜平家长想到学校曾为学生统一代办了保险,遂迅速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了让杜平能够及时接受治疗,杜平父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南京玄武法院。

  因情况紧急、杜平患病急需手术费用进行治疗,承办法官杨晔旻及时向庭长汇报案情,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先予执行程序先行划拨治疗费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分析,认为原告家长向被告投保的“阳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阳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

  阳光财险启东公司在2008年10月16日的承诺书中写明:“上学年在启东市参与学平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参保的学生,只要本学年在我公司参保的,都视为续保对象。”该承诺书虽然是10月16日出具的,实际是对上学年投保的被保险人可视为续保对象的一种追认。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第四条规定,续保的被保险人不受90日观察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在大陆境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保险人按比例给付保险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阳光财险江苏公司支付原告杜平保险金6万元。目前执行款项已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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