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家中煤气中毒身亡,保险公司却以“自杀”为由不予理赔。昨天,毛先生将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告至沧浪区法院,要求其理赔保险金40万元。
毛先生家住苏州市沧浪亭街。4月16日中午,毛先生的女儿在家中意外煤气中毒,经过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据毛先生介绍,女儿生前的工作单位伯灵顿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保险,保单上明确投保人数为188人,险种为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为20万)、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9906)(保险金为20万)以及团体门诊医疗险等。保险期限一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女儿死亡后,毛先生根据女儿单位的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及平安人寿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于4月21日向保险公司提出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要求赔付保险金,却遭到拒绝。在电话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拒绝理赔的理由是“毛先生的女儿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毛先生勃然大怒,遂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毛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毛先生的女儿系“自杀”,应该提供相关证据,仅凭一句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自杀”就拒绝理赔,显然让人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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