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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争议焦点: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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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期以来,各大公司的意外险都将自杀置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回放

  2006年4月11日,重庆人黄广群在沈阳飞往昆明的南航某航班上自杀身亡。警方在进行死因调查时意外发现,黄广群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黄广群死后,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意险,保单上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赔付。

  对此,当地航空公司表示,该旅客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自己有辨别的能力,如果在飞机上自杀,所购买的保险将得不到理赔,航空公司也将不会对死者作出赔偿。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最终,黄广群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也未得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决定无可置疑。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有些意外险虽然没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故意行为”。比如某公司的“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在“责任免除”一项中,第二条就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黄广群的自杀出于其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他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据介绍,几年前我国也曾发生的一起空难,事后查明是一位购买7份意外险的乘客的主观肇事,该投保人也未获得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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