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游客李某等三人参加由云南某旅行社组织的九乡“一日游”。在旅行社的推荐下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游客支付。在返程途中,车辆突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的李某被抛起跌倒在车板上致伤,被医院诊断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李某的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共花费3000余元。李某在旅行社的协助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06年1月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5000元。但李某认为其所获赔偿是自己购买的旅游意外险的赔偿,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后,李某多次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但旅行社认为李某是在汽车上发生的意外事故,旅行社还协助保险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赔偿,所以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某向昆明市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情况】
李某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在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赔偿李某2万元。
【案例分析】
1、李某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他为自己购买的,他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构成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已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对被保险人李某进行了赔偿。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李某对旅行社的投诉是合理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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