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回了趟老家,先是坐飞机到省会,接着换乘城际大巴回家。因为记者有一年期的交通意外险在身,所以对另购意外险并不热心。可没想到,航空意外险是没买,但乘客意外险却稀里糊涂地买了两份。
一到汽车站,记者径直走向售票窗口买票,“67”,听到金额立即掏钱拿票走人。待仔细一看,咦,除了车票,后面还附着一张小纸片,原来是某寿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单”,保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可记者并没有要求买这份保险啊?回头一看,才发现售票窗口上方贴了一张纸,上面写道,“不买保险,请先声明”,顿时感觉被人将了一军。原来,只要没有事先声明,都被视为要买啊,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记得去年曾有个别省份对乘意险进行了规范,当地保监局与交通厅联合发文不允许强行搭售乘意险,当时记者还期待着这类“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不想今年却发现了乘意险销售方式的“创新”,责任的“皮球”反被成功地踢给了消费者。
说真的,新的销售方式确实很讨巧,对人的心态拿捏得很准,销售业绩肯定不错。试想,在川流不息的汽车站,行色匆匆的旅客目的很明确——买票走人,很少有人在买票前会特意记起并叮嘱一声“我不买保险”。捏着这张硬塞来的保单,记者也只能安慰自己,“多点保障总是好的。”
也许正是这些心态,继续推动着乘意险实现高利润,该业务也成为各家公司争夺的重点。
记者因工作关系成天与保险打交道,其实是深深认同保险的重要性的。对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来说,保险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只要有风险,保险就有存在理由。然而,除了那些政策上有要求的强制性保险外,普通的商业保险买卖毕竟是市场行为,首先应该遵循自愿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尊重。
但上述销售方式显然是问题重重,一来,“不说不买就视为买”的逻辑有失公允,没有体现自愿交易原则;二来,保险代理销售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买票过程中,记者除了听到总金额之外,没有听到关于保险的只言片语。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汽车站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三来,本该严肃的保险合同却像一份“空白单据”,简陋且信息不全,没有投保日期、没有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等一些基本的保险合同组成要素,保单背后的“保险须知”也是寥寥几句,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索赔难。
从老家乘民航大巴返回省城时,记者决计不再买这类乘意险,但还没来得及入乡随俗地声明“我不要保险”,售票员已抢先一步,将一沓装订好的小票递到跟前,“82”,一张某财险公司的简陋保险卡赫然在列。
唉,如果出售乘意险的规矩能改为“要买保险请先声明”,那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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