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己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三)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火车、船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6个小时以上(含)起飞,火车、船舶延迟8个小时以上(含)出发、启航。本条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其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往返于机场/火车站/码头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第二条 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6小时以上(含),被保险人仍未能领取到其登机前托运的行李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在托运行李延误当地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其实际支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而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二)为领取延误的托运行李往返于机场及住宿地点间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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