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纳入保险制度管理的必要性
保险是现代社会里一种化解和抗御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医疗意外保险等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既是医疗和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使医疗机构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免去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促进医疗事业良性有序地发展。因为大部分医疗损害并非源于医方的过错或过失,而属于医疗意外风险所致。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意外的病人及时得到赔偿,为后续的治疗及康复提供物质基础,从而能有效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在目前医疗市场逐步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将商业保险这种市场行为引入医疗业务当中,将是今后的一种潮流,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即让市场来调节、缓和并解决医患矛盾。
医疗意外符合保险制度中的可保风险条件
保险制度中的可保风险具有如下特征: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是意外的,且有大量标的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风险,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促进医学乃至社会的发展
保险制度从产生之初,其基本目的就在于分散危险、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和发展。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化解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学科学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从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也是医疗意外的必然要求。
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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