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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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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认定。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一般情况下所谓的死亡都是指医学意义上的生理死亡,即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又要受《民法通则》约束,因此在保险学中,尤其是在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中,适用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生物学死亡,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机体即进入死亡;近年提出了“脑死亡”的新概念,脑死亡是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停止,即脑先死亡,随后呼吸与心跳停止;二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设立的死亡制度,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即宣布该公民死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是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机体损伤,遗留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在意外险中,若被保险人虽然遭受意外伤害,但是通过治疗或自身修复在180天内未遗留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则不属于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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