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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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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确认。

  1.确定被保险人身体有无遭受外来伤害的事实

  首先确定有否伤害的事实存在一一即是否有死亡、残疾或其他需要治疗的事件发生,或者说是否身体的健康、健全受损,出现异常的行为能力、言谈举止等;如果确定已发生了伤害,就要判明受伤害人是否就是保险契约中所指示的被保险人,该契约是否仍在效力期间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判别造成伤害的原因是否来自外界,这里要贯彻“近因原则”来找出致伤原因,根据“伤害”的定义,只有来自外界的致害物的侵害,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侵害事实的,才认为构成伤害,否则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

  2.确认被保险人所受伤害是否源自意外

  这就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观行动以及致害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来探寻被保险人的主观行为,以判断这种伤害事实是否称得上是“意外伤害”从而成为应保的“保险事故”。首先推断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果小是,再讨论伤害能否为被保险人所预测得到,如果无法预测得到,就构成意外伤害;如果可以预见,就分辨是否被保险人因疏忽而未预见,是则构成意外伤害;反之,如果确实可以预见而且也已预料到伤害的发生,就讨论被保险人不躲避伤害的原因——如果是来不及躲避,仍构成意外伤害;如果是因为法律、职责的规定不得躲避或是出于道义、公德等高尚的动机甘冒风险而致伤害,仍都视为意外伤害;如果是其他情况则一般不认定为意外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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