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广东 广州 友邦保险 陈海锋
客户资料:李先生现30岁是一个私营者,月均收入3000元
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李某,男性,购买本公司《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基本保额200000元,2004年9月1日生效,年缴保费4359元。2004年11月1 日6时38分,被保险人驾驶普通二 轮摩托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中型货车碰撞,致被保险人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上海交警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此起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 中型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保险人不负事故责任。2004年12月17日受益人提出关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索赔申请,本公司对此进行了客观的审核并给出结论。
附注:
1 驾驶证,行驶证均在有效期间内;
2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妻子,受益份额100%;
审核结果:
赔付身故保险金 200000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被保险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不负事故责任。未检测有酒后驾车, 同时驾驶证,行驶证均在有效期间内,发生事实清楚、客观,故予以赔付;这是苏州分公司开业至今赔付的最大的一笔重大理赔保险金,被保险
人购买本公司《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意外事故发生日距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间为61天, 因遭受意外事故获赔保障型产品身故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指定受益人及其份额时,保险人将按照此份额比例赔付给相关受益人;若为法定受益人,保险人需要受益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然后按照继承权公证书确认的内容以等份额形式分别赔付给相关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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