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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摘要]张先生,30周岁是一名司机,想投保20万元基本保额的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20年交费,年交5,500元。
原创作者:江西 赣州 中国人寿 谢小军
被保险人资料:张先生,30岁,贸易/物流,司机,月均收入4000元
保障方案:
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获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1万元,合同终止。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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