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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摘要】北京市关于城镇无医保老年人的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保人群范围、条件和受保利益,个人报销比例40%,最高报销额度7万元。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