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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因药物过敏者 意外伤害重疾险会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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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也许你无法想象,当你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正当你以为可以得到应得的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跟你说,你的病疾不符合理赔范围内,这样的事实是很多人都最不想听到的,那怎样才能有效的避免这类问题发生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引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外来的,是指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因素或力量影响。

  比如:

      车辆撞击、高空坠物、他人击打等等,而且外来物质或力量影响在作用结果及作用性质上是无视个体差异的。与外来力量或物质影响相对的就是任何身体内在的应激性反应或隐藏因素了。这些内在反应或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就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对此,比较典型的两个相反案例是中毒和药物过敏。对于两者来说,毒素和药物似乎都来自于体外,应该都属于意外事故。其实区别正在于,外来毒素摄入体内后,任何人群都会产生中毒反应,它的影响是无个体差别的,充其量仅有程度上的差异;

  而药物过敏,则是由每个人的身体内在应激性反应导致,即不同的人对同种药物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吃了祛病镇痛药,毫无异常,而有的人吃了可能不仅不能治病,还会加重甚至威胁生命;因此,类似药物过敏的人体应激性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

  不可预见的、突发的,这两个条件中前者说明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应该是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即当事人无法依据常识事先预测事故的发生和损伤的结果,而后者则强调的是意外事故发生的即时性与短暂性方面的特点。

  非本意、非疾病的,这两个方面则表明了意外事故既不属于个人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的倾向性选择结果,也不属于疾病方面的各种原因。

  意外伤害事故定义中的最后一个要素是意外伤害的结果。也就是不论何种意外原因,最终都必须导致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伤害,才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这个要素中,强调了两个方面:其一伤害的结果一般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而精神或感情上的影响是不属于定义范围的;其二有伤害事实的发生,但仅有事故而未导致任何损伤也不是该定义的约定范围。

  至此,我们已经一起探讨过意外伤害事故定义的各个组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也有更深、更准确的认识。其实,像这种情况可以保的险种就比较多了。像疾病类的保险一般都给赔,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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