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友小陈买了信泰人寿的恒祥重大疾病保险,后在网上查询说重大疾病保险不理赔的案例很多,他很担心。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我们看清楚保险条款,一切按条款来办好了。下面是恒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四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收取工本费10元后,全额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如果保险金额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发生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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