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某2008年2月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泰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约定李某某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该保险公司将兑现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李某某的儿子王某。
世事难以预料,2009年10月27日,李某某因病死亡。悲伤之余,李某某的儿子王某今年2月3日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发现李某某一年半前才投保该险,一年半后就因病死亡,认为李某某肯定有重大疾病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故意隐瞒了事实,系没有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母亲去世已经让王某难以接受,而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更让王某不能理解,悲愤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蜀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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