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色:
保障范围广,高额大病给付大病确诊立即赔付,以后保费免交,一旦投保,终身享有
投保范围:
70周岁以下
交费年数:
10年或20年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条款:
1、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该减额交清保险不享有分红、退保、借款等权益。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2、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
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
同效力中止。
投保举例:
赵小姐,30岁,投保10万康宁终身,20年交费,年交6800元
保障权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0元。
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为残疾,最高可给付残疾保险金300000元。
豁免责任
康宁终身保险: 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附加权益
康宁终身保险: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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