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范围
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不含占地转老人员)。
学生儿童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参照执行),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四、缴费标准和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参保缴费工作由各镇乡(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办理。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非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各镇乡(街道)社保所负责办理,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四)区教委管理以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中符合政策规定的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社保所负责办理。
(五)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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