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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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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给自己投保,是为了发生意外时可以得到应有的理赔,那女性又该给自己投上怎样的重大疾病保险呢?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又有哪些?就让下面这篇文章来告诉您这些问题。

  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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