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华人寿定期寿险A款和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均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身体全残。
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而更多的定期寿险保险甚至仅返还保费。显然在第一年寿险的保障是不完全的。若直接购买30年期的。
那么这个不完全保障也就是第一年,但若分三次购买10年期保障,就要面临三次各为期一年的不完全保障,显然会增加保障的风险。
当然,考虑到部分投保者手头拮据,只选择保费最便宜的10年期实属无奈,那么为了规避上面提到的“不完全保障”问题。
不妨在第一个10年期保障还剩1年的时候就开始投保第二个10年期,通过两份保险叠加的方式来避免相关影响。当然,这样的做法缺点就在于虽然买了三个10年期保险,但实际保障年数仅为28年。
死亡之外全残不可忽略
传统的寿险,均属保死不保生。但对投保人而言,死亡导致收入带来的正现金流丧失固然可怕,但是因为高度残疾导致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带来的长期负现金流(仍需开支但无收入)其实更为可怕。
正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它们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对于“全残”的保障,而投保者最好也是选择全残和死亡均有保障的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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