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终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保单权益:
保单借款、欠款扣除。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12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未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瘫痪;严重III度烧伤;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 怕金森氏症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70岁),按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6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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