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举例1:王小姐30岁,投保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基本保额28091.02元,每年6、666元,共存10次。
保障利益:(保障期至80周岁)
生存金领取:每满三年,固定领取2,247.29元,直至80周岁,共领取16次,合计:3、5956.51元;
满期祝寿金:80周岁一次性领取84273.07元;
重疾保障金:投保一年后,身患重大疾病(12类常见重大疾病之一)时,给付84273.07元;
生命保障金:因意外身故,或投保一年后因病身故,给84273.07元;
理财红利金:年年分红利滚利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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