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黄冈 生命人寿 齐志丹
【摘要】这是父亲为儿子投保的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下面包括了各项保险的细节,客户可以根据以下提供的数据作为参考。
被保险人资料:儿子,19岁,行政,月均收入2000元。【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养老金 其他】
保障方案:
投保人:成先生(父亲)被保险人: 儿子,男性,19周岁
产品名称 保额/档次/份数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年交保费
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00,000.00元 保至60岁 20年期 3160元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940.00元 20年期 17年期 744元
生命附加鑫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00,000.00元 保至60岁 20年期 780元
合计保费: 4684
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额+附加鑫福人生重疾保费+红利
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90天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2、十八周岁前身故,返还各期已缴保费及其5%年单利,合同终止。
3、十八周岁后至满期前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金,合同终止。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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