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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双喜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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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条款为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内容参考自保险公司官方公布具体产品详细内容。条款对投保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有具体解释,包括权益、责任、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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