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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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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太平洋金泰人生有a、b、c三款,作为对投保来说极为重要的保险条款,消费者需要尤其重视。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前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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