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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