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8]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9]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0],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