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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