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师
“保险就是用来解决家里的基本保障。”蒋正伟说。他告诉记者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消费者买了13种保险,但在患病后,却发现没有一张保单能够进行理赔,“现在保险公司加大宣传的产品普遍保费贵、保障低,即过分强调保险的理财功能。其实,保险产品在理财方面的作用很少,一般来说,10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才会具有一定的理财功能。”
蒋正伟建议,理论上说,家庭财务金字塔有三层,第一层是要做应急储蓄和基础保障,占比最大;第二层做长期定额理财规划,一般是指基金定投、养老年金等;第三层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财,包括黄金、房产、股票等产品,不要超过家庭资产的10%。
结合到实际情况,首先做好基本保障,然后是养老年金,最后才是万能险、投连险打底。按照传统的双十原则,即一个家庭可以拿出年收入的10%来购买10倍的保障,包括寿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意外险,假设一个家庭的年收入是10万,那么可以拿出1万去购买保险产品,保额需要达到100万。如果再加上养老年金的需求,最多不能超过年收入的20%。因为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衣食住行等基础消费都会占到家庭年收入的五成以上。
投保示例:
张婷今年30岁,为自己投保基本保额为2万元的《合众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保险费为每年4292元,交费20年,张婷合计支付保险费85840元。也可以选择10年期交费,年交保费7582元。
张婷在整个保险期间的主要领取利益为:从31周岁开始,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1000元,至64周岁累计领取34000元;从6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3600元作为养老金,至89周岁其养老年金累计最高可达90000元;在张婷65、70、75、80、85周岁时,分别领取生存保险金2000元,累计领取10000元;在张婷生存至90周岁满期时,可获得满期祝寿金40000元。
如果张婷的生存金不领取,合众将会按照每年公布的利率进行累积生息,已累积的生存金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领取。保单分红还有累积生息、抵交保费、交清增额三种方式供选择。同时,张婷在65周岁前的生命保障,为已交保费加基本保额,最高可达105840元;65周岁(含)后的生命保障,为20年保证应给付的养老年金与已付养老年金的差额。若张婷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则可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专家视点
匹配人生需求的分红年金保险
北京大学 张光楹(精算专员)
分红险种从形态上分为两大类——中短期一次给付型与长期年金给付型,这两种类型产品所针对的需求是不同的。满期一次给付型分红险的功能比较偏重稳健投资,而年金给付型的分红产品的保障期限更加长久,能够伴随领取者的整个人生。年金给付型的分红保险应该具备如下特点:
1、产品的存续期间应足够长久,且到期要保证有一笔较大的返还。出于帮助投资人在整个一生的长久时间内实现资本“购买力保值”的目的,产品的存续期应尽量长久,以保障投资者的一生所需。因此,这类产品的存续期间应至少持续到投资者年满80周岁。当然,投资者平安生存到存续期满是最理想的,而这时产品必须能够提供一笔较大的满期给付,以免长期持续的现金流中断给年迈的投资人带来过大的生活压力。
2、必须设有保证领取的期限或金额。年金类产品对投资者来说,主要的风险就是领取时间过短,尤其对于生存年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时间太短,就免不了在领取数额上有些“吃亏”。针对这种问题,新近推出的一些年金类产品引入了“保证领取”的概念,即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领取满一定的年限,可以由保单的受益人继续领取直至领取满保证领取年限,或者将未领取的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赔付给保单受益人。这样的条款就消除了投资者长年缴费却最终自己未能领取足额年金的风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备条款。
3、年金的现金流结构要合理,此类产品的年金现金流应满足“先少后多、先松后紧”的原则。投资者投资这类产品,追求的是资产长期的购买力安全。投资初期是投资者本身创造财富能力较强的阶段,产品提供的现金流数额不必太大,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零花支出、额外所需即可,一方面能够形成一种对尽早为自己“攒钱”的鼓励,另一方面又能让更多的资金参与长期投资,分享更加长期的收益。而在投资者步入老年,已经基本不再创造价值的时候,这部分现金流应该能成为其日常消费的保障,因此投资者退休之后的领取数额应该明显增加。同时,在投资者年龄较大之后,可以通过不定期的祝寿金增加给付频率,提升投资者的晚年生活品质。
4、要选择带有保费豁免的产品。所谓“保费豁免”,指的是在投保人遭遇意外、失去劳动能力,没有能力继续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缴费而继续享受保险利益。如果没有这样的功能,一旦投资者在缴费期间内遭遇意外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很可能导致已缴保费付诸东流,较好的情况也会使日后领取的金额大大降低,影响自己原先的财务规划目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