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红利分配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
(1)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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