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职工为社会和企业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血的代价,因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明显的“劳动力修理与再生产投入”性质,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个人不必缴费,而由企业负担全部保险费。我国的工伤社会保险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待遇,或是由企业向基金缴费,均不实行分担方式,所有法定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三、与非因工伤残相区别,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工伤保险是对职工为企业付出的身体损失进行补偿,这是其他保险项目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标准是按照从成原则确定的,较养老、失业、疾病等项目的待遇都更加优厚。而且只要符合因工负伤、残废或职业病的资格条件,不论年龄、工龄、缴费期限长短,均应享受同等的待遇给付。这样做,不仅是对因工伤残职工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一种精神奖励,体现了社会和企业对那种不避艰险、不畏牺牲精神的褒扬。
四、经济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工伤社会保险与其他项目一样,除了被动式的生活保障功能外,还应具有主动式的、积极的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为负伤、残废和因工死亡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补贴之外,还应在加强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及时抢救治疗、有效的职业康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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