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间,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 员工或员工直系亲属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相关费用。
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 级的员工及因工死亡员工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
应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办法》从2010年 8月 1 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0 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办法》实施前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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