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14、广州市社会保险各级经办部门分管范围:市属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区属单位及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待遇,白云、芳村、黄埔、天河、开发区在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区在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5、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规定:广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为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26日起内部处理当月业务数据并传输给地税征收;当月办理各项业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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