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因个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个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当事人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申诉人是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致残的,因为他是属于“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时造成伤残,符合因工负伤的法定条件,因此,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其属工伤是正确的;但他的负伤又是因违章造成的,那么,他是否应该享受因工负伤后的有关伤残待遇呢?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工伤待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职工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才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2)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船舶、车辆。
显然,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他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残废待遇。鉴于被诉人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项待遇应按本规定负责支付……”,所以,仲裁委员会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应得的工伤待遇的裁决内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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