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是什么?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是不是说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本人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用不用缴费?
一、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有三重含义:
①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属于本人、企业(或雇主)或是相关第三者,均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归属,影响待遇给付的时间与额度(除本人犯罪或故意行为外)。
②无责任补偿原则,从目前实行基金制度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上看,还可以有另一层次的理解,即企业或雇主不承担直接给付工伤补偿的责任,而是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给付,由其直接对资格条件进行鉴定,而不必通过法律程度和法院的审裁。无责任补偿原则始于1884年德国的《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明确规定雇主无论对于工伤事故有无责任,均应依法按标准赔偿工人损失。这是对过去长期以来沿续的“雇主过失责任赔偿”原则的一个否定,既能够及时、公平地确保广大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时得到法定的生活保障与经济补偿,又简化了工伤处理中有关待遇给付上的程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因此,无责任补偿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社会保险普遍通行的重要原则。
③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要实现上述两层意义必须由国家立法强制有职业危险的企业依法实现工伤保险,且待遇的构成、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与时间、缴费标准与时间等,都是强制的。此外,国际上工伤保险的强制还体现在职工不分国籍,也不论所在企业是否参加了基金统筹并缴费,只要该职工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是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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