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25%以上50%以下的标准(或者更高)向工伤职工加付赔偿金。
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处以惩戒性赔偿。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该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当于1倍至5倍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衔接能否顺畅
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时,正值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患上职业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之时,不少公众纷纷建言,在条例修改中完善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制度。
根据条例,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斌在自己的博客中建议,增加以下条款: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劳动者不能在职业病鉴定机构做职业病鉴定,劳动者可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伤认定机构责成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拒绝提交的,由工伤认定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可能涉及的职业病范围作出鉴定。
涉及职业性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确诊为职业病,原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岗位患此职业病的证明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劳动者工作过的多个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均没有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确诊为职业病,现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实该职业病与现岗位无关联的情况下,劳动者原工作过的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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