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开工建设的施工项目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工程进度的进展情况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程进度完成不足5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75%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含5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此后该项目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相关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建筑施工企业为受到事故伤害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登记表》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职工花名册》应作为附件。
三、《通知》第十六条中“职工人数增减未及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48小时内申报”
指单位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不作为参保职工处理。
四、《通知》第十九条所称“我市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
仅对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亡)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涉及“职工本人工资”时使用。
若我市尚未公布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暂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农民工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生工伤的,按前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农民工在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工伤的,按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五、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也应按规定同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六、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不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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