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参保赔偿程序更复杂
“劳务派遣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工伤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项目负责人王芳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更不可能寄希望于派遣单位对职工及时救治。
同样的问题是,按照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在事故严重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调查。但如果是异地派遣,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否及时赶赴外地调查?王芳认为,尽管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委托手续肯定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做到及时调查。而且,受委托部门能否愿意以及是否有人力来完成调查也是问题。
“即使劳动者被认定了工伤、确定了伤残级别,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进行工伤待遇索赔同样还需要在统筹地区申请。”王芳认为,劳务派遣中将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会使原本已经复杂的工伤程序更加复杂。
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化解用人单位生产中的风险,针对的是工人和与之有直接劳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让不直接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其根本无法控制的生产事故风险,就会使实际用工单位有逃避责任的嫌疑,最终会造成职工的权利受损。”王芳说。
王芳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要工伤待遇。
她解释说,劳务派遣本身就是双重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法律已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这实际上也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则建议,可以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应按劳动关系所在地和用工行为地的标准分别进行核算;用工行为地的工伤待遇标准高于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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