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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车祸不算工伤删除缘于基金支付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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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工伤保险删除上下班车祸不算工伤激起大家的讨论,《工伤保险条例》删除这一条主要是基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有限。

修改意见稿也认为,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程延园也表示,工伤保险基金大部分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差。很多地区由于基金不足,过于严格限定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使得很多需要的人得不到救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378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4942万人,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051万人)。

从基金收支上来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速度明显大于收入。2008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17亿元,比上年增长30.9%;基金支出127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全国有118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比上年增长22.9%。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协调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之所以要删除这一条是基于很多考虑,首要的一条就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协调。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

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这为删除上述规定创造了基本条件。

反对意见则认为,交强险所赔付的资金有时不足以应对机动车事故所造成的赔偿,这将给事故双方都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

同时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上下班途中遭遇工伤也面临“认定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表示,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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