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
目前,我国尚没有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中立机构,这一机构实际上充当的就是类似保险公估的作用。如果由卫生局来处理医患纠纷问题,结果必然会偏向于医院一方,因为卫生局就是医院的上级机构。所以,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十分必要,它可以公平地解决医疗事故纠纷,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做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判定。
(二)完善监管制度
此项保险坚持“微利”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监督。监管制度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交通强制保险的做法,就是锁定附加费率。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增加,尽量降低业务管理费用,结余部分就可以作为利润。而对于经营效率较低的公司来说,这就会使他们由于入不敷出而退出市场,这种竞争性的经营环境也有利于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人应设立独立会计,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这样有利于监督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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