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老而带来的身体机能衰竭等状况导致的慢性病症而接受长期护理时,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保障;通常,保障是终身的。
很明显,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收入保险一样,是一类有着显著特征的保险产品,不同于传统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对产品的归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将长期护理和失能收入均归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
在近30年的产品发展中,长期护理保险设计过两种较为典型的给付标准,一种是健康标准,一种是失能标准。在健康标准下,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满足下面的一项或几项:1、有专业医生提供的医疗必要性证明;2、接受了三天以上的住院治疗,并仍有必要继续接受护理的。在失能标准下,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iesDailyLiving,简称ADLs)情况决定是否赔付。
在实际中,人们对健康标准的不满主要产生于两个原因。一是医生的必要性确定过于主观。不同医生对同一疾病的诊断存在差异,对其是否有必要接受长期护理的诊断也可能各不相同;医生在做出被保险人是否必须接受长期护理的决定时,可能会面临来自被保险人家庭的各种压力,诊断的科学性将受到影响。二是预先住院治疗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有预先住院治疗期限制的保险,那么在他因智力损伤,如罹患老年性痴呆时,在接受长期护理前可能并未接受住院治疗,同时因为老年性痴呆是一种慢性病,他将因此无法满足索赔条件而得不到保险保障。对失能标准,人们则普遍比较接受,因为这一标准也可以进一步用来判定智力损伤(如罹患老年性痴呆)的被保险人是否满足保险给付的条件,只要被保险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日常生活活动,他就可以被判定有长期护理的需要,得到对应的保险保障。
可见,长期护理保险是伴随人口老龄化过程发展起来的,以缓解被保险人在出现长期护理需求以及护理费用压力时的保障方案。我国正在经历与上述国家类似的发展历程,由于巨大的人口基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预期寿命、较低的生育率和死亡率,加上独生子女家庭多等因素,长期护理保险无疑将成为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契机,成为老龄化社会以及针对客户长期护理需求的首选解决方案。
来自:和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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