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
三、癌症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未知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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