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残、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维持您家人的正常生活,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医疗保险金
一旦患有合同指定癌症之一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一旦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接受指定手术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患骨质疏松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疾病(1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先兆子痫及子痫) 5% 2 宫外孕 5% 3 良性葡萄胎 5% 4 恶性葡萄胎 10% 5 绒毛膜癌 20%)时,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障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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